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人享受高龄补贴、65周岁以上老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5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修订草案)》(下称《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建议和意见。
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人享高龄补贴
《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老龄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各级政府应按老年人口比例确定老龄事业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应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救助。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经济、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给予扶助。
各级政府在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时,应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人;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老人,应给予住房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百岁以上老人,所在县(市、区)政府应按月发给长寿保健补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各级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
赡养人及家庭成员应尊重老年人的婚姻权利
在家庭赡养方面,《办法(草案)》丰富了老年人婚姻自由、人身自由、继承赠与等方面的内容,并增加了“扶养”的相关规定。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尊重老年人的婚姻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老年人再婚的,双方可自由约定定居地、财产归属等事项。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限制或剥夺老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迫老年人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体力劳动,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老年人有依法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子女或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担或居住的唯一住房,应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老人的住房、田地等财产,赡养人有照管、维护的义务,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可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应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赡养人履行赡养协议。
在扶养方面,“老年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弟、妹扶养的兄、姐,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老年人,有要求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65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
在社会优待方面,《办法(草案)》将优待事项的范围扩大。如在60周岁以上优待事项中增加“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免费进入公厕”等。将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的年龄扩大至65周岁以上。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减免贫困老年人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身体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满足小区居民需要的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达标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在劳动报酬方面,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孤寡、空巢老人
《办法(草案)》中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涉及到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居家养老、医养融合的内容。
其中规定,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规划部门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服务及养老服务设施。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空巢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同时,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应当给予优惠。
在居家养老方面,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在医养融合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省、市两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率先设置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或者门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侮辱、虐待老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对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歧视、侮辱、诽谤、遗弃老年人;非法剥夺或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强迫老年人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体力劳动;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侵害老年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以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等形式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组织、教唆、强迫利用老年人以乞讨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经营管理老年服务设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拒绝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其他不履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义务的情形。
养老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或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