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将朱某夫妇告上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空置房屋连续满六个月以上的,按不低于70%的标准收费。双方的争议也集中到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上。物业公司认为,只有装修开始之前才属于空置,装修完毕即代表着已入住;业主则辩称,是否空置应以实际入住为界限,既然合同约定了折扣比率,业主就有权享受,请求按70%的标准缴纳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被告从2013年5月开始即已实际入住,其房屋空置的时间仅有一个月左右,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太原装修网小编提醒:在房产销售领域,空置房是指房屋竣工一年后没有售出的房屋,因此类房屋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缴纳,故物业服务领域的空置房应当是指已经销售并交付给业主但未入住的房屋。至于“入住”的概念应作广义理解,因为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对房屋已经享有基本的处分、使用权利,进驻装修后就会产生生活和装修垃圾,业主即开始实际享受关涉自身利益的物业服务,此时不能再将房屋视为空置房,故在物业领域,“空置”的认定应以是否装修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