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方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为公积金购房贷款筑起“安全网”。
办理要高效
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严格委贷业务考核、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为顺利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职工相关委托贷款手续。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
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备案和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并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登记手续办理的“快速通道”;受托银行要足额配备抵押登记岗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申请、入库和资料传递手续。
建立“最多跑一次”和“部分业务不跑路”机制,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楼盘预售信息、房屋交易信息、贷款审批信息、抵押登记信息和个人征信信息的共享互认。
承诺须公示
市公积金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托银行要在服务大厅对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作出承诺。
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市房管局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要求先办理商业贷款后转公积金贷款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在购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特别是首套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对于主动为缴存职工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开发企业,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人员、时间、资金额度和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
违规必严惩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投诉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和初步调查,属违规情况的,组织市房管局等成员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开展专项整治、加大联合惩戒。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市房管局、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对违规企业及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对限制、拒绝、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要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房管局和市住建委要将房屋开发、销售中介机构的相关违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暂停发放建设销售手续等方式进行处罚。
鼓励积极支持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对其他不遵守的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曝光,营造有利于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良好氛围,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