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关于《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意见的报告。对于一些小区物业索要高额“进场费”,阻碍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介入的行为,草案规定,不得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否则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我省固定和移动互联网宽带用户数达到2768.3万户,全省通信光缆总长度达到96.2万公里,移动通信基站13.4万个,互联网省际出口带宽达8560G,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信息通信基础支撑。
针对目前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草案有明确规定。
其中,针对小区物业索要高额“进场费”,阻碍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介入的行为,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通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对于妨碍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公共设施时,没有同步考虑通信设施配套建设和需求的问题,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六类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为通信设施预留空间位置,为满足公众通信提供便利条件。六类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包括:开发区,园区;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地下管廊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机场、车站等大型项目建设区域;商业用楼和办公楼;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公园等公共场所;旅游度假景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