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独家报道】今后,轻型车车主如果发现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却未及时送修且行驶超过200公里里程的,或将被罚款300元;而遇到重污染天气时,“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应急措施或将由地方立法予以明确。这是新民网记者从今日(19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获得的信息。
记者看到,在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首先明确,防治大气污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而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则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共同治理、区域联动、损害担责”的原则。
也因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介绍,在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有部门建议对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增加更严格和更具操作性的管理措施,“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是合理的,建议对草案中注册超过十年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频次、机动车尾气处理装置使用要求等予以规定,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新增加的相关条款中明确,环保部门可以对注册超过十年的机动车辆增加排气污染检测频次;同时,机动车尾气处理装置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或尾气处理装置保质期届满的,车主应当及时送修、更换,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在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及时送修的,轻型车超过二百公里行驶里程、重型车行驶超过二十四小时行驶时间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中还明确,今后一旦出现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而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众健康提示及建议、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降低室外工作强度;同时,应当采取“暂停或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限制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则应当“服从和配合”。